2009年7月2日星期四

在德国的创业企业应注意履行保险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和创业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相应的约定。创业企业应当尤其注意对保险义务的履行,因为在不履行义务或者义务履行不当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在发生被保险事件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根据德国 "保险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创业企业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以下几个义务,即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订立后,创业企业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主要的合同义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所收取的保险费,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及其程度为标准确定的。因此,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随着增大。根据德国保险法律,创业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创业企业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企业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创业企业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现场,确定损失发生的原因和程度,决定是否向创业企业给付保险金。创业企业尤其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法,如果创业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造成的损失通常与事故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德国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应承担出险施救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创业企业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降低损失。
此外,德国"保险合同法" 还规定了被保险人提供单证的义务,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创业企业提供为确定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人给付义务范围内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 包括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如果创业企业一时无法提供所有证明,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协商要求其宽限一定的合理期限,用于准备补交必要的证明。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