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行中,如果由于航班晚点而错过下一趟飞机的转机时间,旅客有什么权利?如果行李没有按时到达,航空公司有义务将其送到旅客的旅行目的地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遇到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一个答案。
按照欧洲相关法规,由于飞机晚点而造成损失,旅客能够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自2005年2月17日起,旅客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向所在的航空公司要求更多的权力。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一项法规 ( Verordnung " EG " Nr. 261/2004, 下称欧盟EG261 号法规 ), 它对三种无法接受的航空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拒绝运送旅客,擅自取消航班和航班晚点。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航空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欧盟EG261号法规不仅适用于常规营运航线,而且适用于专机航线,也包括包机旅行。
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中,如果航班晚点两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利要求得到 125 欧元的赔偿。航程超过1500公里的中长途飞行中,只有航班晚点三或四小时以上,旅客才有权利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为二百或三百欧元。如果航班临时取消或彻底取消的话,航空公司必须加倍赔偿因此而带给旅客的损失。此外,航空公司还要负责旅客的餐食,特殊情况下还要给旅客提供住宿,并且负责旅客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特别提醒: 旅客必须及时向航空公司提出这些赔偿要求,并且得到其确认。最好能够向航空公司索要书面确认,或者确认时有第三方证人在场。
旅客在向航空公司索要赔偿时,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所造成的损失由航空公司引起,否则索赔要求被视为无效。由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航班晚点甚至被临时取消时,旅客的赔偿要求经常不会被考虑。这时,当事的航空公司对该事件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如果旅客由于航班晚点而错过下一趟飞机的转机时间,也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前提是旅客持有整体航线机票,即该机票不能为直飞航线,而必须为中转航线。对于持有便宜的接驳机票并中转长途航线的旅客,在遇到晚点的情况时没有权利要求赔偿。但是航空公司有义务将未能及时到达的行李事后托运给旅客,包括远距离托运。
旅客如果遇到困难,还可以通过德国投诉处理中心LBA ( Beschwerde- und Durchsetzungsstelle in Deutschland http://www.lba.de/ ) 寻求帮助。该中心是欧盟针对EG261 号法规专门在德国设立的官方投诉处理中心。它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就具体投诉事件分析当事航空公司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克服欧盟EG261 号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潜在的系统性弊病。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当事航空公司还会受到制裁并交罚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德国消费者保护法效力的一致性,同时也为了降低投诉事件。
德国投诉处理中心接到旅客投诉后,首先会对所投诉事件作初步审核,同时对其作出初步评定,以此来确定该事件是否适用于欧盟EG261 号法规。如果投诉处理中心确定投诉事件不属于欧盟EG261 号法规的效力范围,或者投诉事件不在该投诉处理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内,它会尽快通知旅客。
总的来说,各个航空公司还是非常通融的。在行李托运过程中如果箱子被损坏,它们都会承担责任,要么给旅客修理好,要么给旅客赔偿相同的新箱子,如果行李未能按时运抵,它们还会承担旅客临时所需的部分衣物和洗漱用品的费用。例如荷兰KLM航空公司和德国汉莎航空公司。遇到上述两种情况,旅客必须把相关账单和具体事件以书面形式递交给相应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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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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