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个坐在轮椅里的残疾人,他的轮椅是一种新式的电动轮椅。他叫 Michael S. ,今年20岁,他刚刚被德国 Hagen 市的一家法院以酒后驾车罪判处禁止驾车一个月和100欧元的罚款。这里指的驾车就是他的电动轮椅车,而轮椅车实际上就是他的两条腿,没有腿让他怎么走动和社会呢?法官在量刑的时候是否没有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还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Michael S. 在参加完了一个狂欢活动之后,大约深夜一点多钟的时候,他以时速6公里的速度在人行道上行驶,结果被途经此处的警察发现并制止。后来,警察经过酒精测试,发现他身上的酒精含量是 1.8 Promille ( 千分比 ) ,警察只能以酒后驾车罪控告他。因为,他是属于重犯,他已经多次被警察因酒后驾车而查获,其中有一次他身上的酒精达到 2.6 Promille ,那么,这一次可就没那么便宜了。
Michael S. 气愤地说: " 我根本就不知道,酒后不允许我驾驶我的轮椅车; 我虽然喝了点儿酒,但轮椅与我是无法分割的" 。他不服判决并立即提出了上诉,可是州级法院马上作出了判决: 维持原判!
法官是这样来说明他的判决: " 在我们的社会中决不允许有歧视残疾人的行为,及对残疾人不公正的对待,但是,也不允许残疾人有超越法律的优待。这个判决对你来说是比较重,如果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这种事,那就不是这种轻判了。所以,禁止驾车一个月的处罚,我认为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现在,Michael S. 在一个月内绝对不允许使用他的电动轮椅车,否则就是罪上加罪。在德国对抗法院的判决就等于是自己往火坑里跳。不过,他的朋友会在未来的一个月内帮助他的日常生活。 这个特殊的案例也引起德国媒体的关注,当然,法官的判决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人有能力推翻它。而媒体关注的是,在公共场所对轮椅车都有哪些规定?专家是这样回答的: 轮椅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时,其车速不能超过步行的速度; 也可以在马路上行驶,但必须有车牌及遵守与其它机动车相同的交通规则; 在法律上驾驶电动轮椅车如同其它机动车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酒后驾车,那么受到的处罚如同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其量刑标准是禁止驾车 1 —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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