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修改后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中国投资人有利吗?

修改后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于2008 年开始生效。新法大大简化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降低了在德国设立公司的门槛。但新法实施以后,我国企业在德投资的“门槛”是否真正降低了,有专家认为并不尽然。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对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形式而言的。实际上这种公司制度最早正是由德国人设计的,并于1892 年在德国颁布了世界首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其后,它不仅成为德国企业最常采用的形式,也成为世界上其它国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模版。
自首部《有限责任公司法》颁布至今已有100 多年历史,其间该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完善。近年来,德国为增强本土投资吸引力,提高在全球特别是欧盟地区的竞争优势,政府决定进一步改革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大大降低在德国成立新公司的门槛。
2006 年6 月,联邦司法部公布了新法修订案第一份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去年9月在斯图加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大会,同样是以此为议题。预计新法将在今年年底通过并于明年生效。根据目前联邦司法部的改动建议和社会各界意见,本次修改主要涉及


1、依照现行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 欧元;草案将之降低为10000 欧元,从而在成立公司时,最低实际只需出资5000 欧元;
2、依照现行法,每个股东最低出资100 欧元;草案将其降低为1 欧元,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将更灵活;
3、依照现行法,在成立公司时,某一个股东不能进行多份出资。例如,某股东总共想出资注册资本的50 %,因此他不能出资两个25 %的股份,而只能出资一个50 %的股份;草案废除了这个规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就可灵活设计股权结构,以便以后转让股权;
4、依照现行法,成立某些需要政府特别批准的企业,如餐馆、手工业或建筑业,在法院进行商事登记时,申请人必须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草案,登记时不必一定要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只需保证批准正在申请,便可进行公司登记;但如果登记后一段时间内公司没能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则公司将被注销,这项修改有利于加快公司成立的速度;
5、依照现行法,在一人公司(股东为一个人而非多个人)的情况下,如果在注册登记时,该一人股东并没有全额出资,那么他须对剩下的出资提供担保,否则不能注册;草案废除了一人股东对其余出资须提供担保的要求;
此外,草案中还有许多修改将对具体的商业运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如允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把管理住所定在外国、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以及对企业集团现金池的认可、简化公司向其股东进行融资的规定、加强股东破产申报义务,等等。
德国皮科律师事务所的纪海龙博士分析说,“中国企业来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在德留学生毕业后或停止学业开办公司,最大的障碍实际上并不在公司法,而是外国人法。由此来看,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意义对他们来说并不大。”
据介绍,在德投资的中国公司要从国内派出总经理,或者国内投资者自己来德国担任总经理,他们都必须首先拥有德国的居留权,公司才能开始运作。根据外国人法申请居留德国并不容易。是否给予总经理居留权,由当地外国人管理部门决定。决定的标准要看公司能否对全德国及本地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看能否创造潜在就业机会。因此,投资总额、商业计划、总经理的背景经历等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修改后的法律虽然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但如果国内投资者只是投资5000 欧元,则外国人管理部门给予总经理居留权的可能很小。那么这个修改对此类投资者的意义并不是太大。但对于已经在德国成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来说,这一修改具有积极意义。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将有利于现存公司转投资、设立子公司等等,有利于现存企业灵活地进行商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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