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血统与出生地原则
父母双方中有一方拥有德国国籍,则他们的孩子也将得到德国国籍。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果母亲是德国籍,则孩子为德国国籍;如果只有父亲拥有德国籍,则在确认他们的父子或父女血缘关系后方可获得德国籍。这种确认必须在小孩未满23岁之前进行。
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籍儿童,如其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在德国连续居住满八年以上,并且持有永久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持无限期居留(unbefri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达三年以上,则他们亲生的子女即可自动获得德国国籍。
2、选籍原则
在德国,原则上是不容许出现双重国籍的,因此外国人加入德籍都要求先退出原国籍。但在根据出生地原则获得德国国籍的情况下,则存在出现双重国籍的可能性,即当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籍时,新生儿童根据德国国籍法获得德国籍,但同时又根据血统原则拥有外国国籍。根据德国国籍法,无论是根据出生原则还是通过入籍手续获得了德国国籍,只要他还同时拥有其他国籍,则他在成年时(23周岁)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就是否继续持有德国国籍作出选择,如果保留外国国籍则意味着德国国籍的丧失,如保留德国国籍则须递交已失去或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如果超过23周岁尚未做出选籍声明则将自动丧失德国国籍,在此之前持有双重国籍是被允许的。同时新国籍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保留双重国籍,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3、简化入籍手续
办理入籍手续是获得德国国籍的一种重要途径。如申请者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入籍:
a, 居留年限:要求合法在德连续居住满八年(原规定为15年)
b, 居留种类:要求持有永久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c, 放弃或丧失原国籍
d, 经济方面:要求生活来源有保障(不含社会或失业救济金)
e, 政治方面:要求申请人认同自由民主制度原则和基本法、无犯罪判刑记录
f, 文化方面:要求有足够的德语知识
此外,新的入籍政策在对待德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和为成年外籍子女的入籍问题上,在来德居住时间、婚姻年限和语言水平等方面都放宽了要求。
德国新国籍政策表明了德现政府在对待外国移民问题上采取了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思想,着眼于促进外来移民融入德国社会与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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