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以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或中国公司到德国投资创业,这也是中国政府" 走出去 "大战略的一个具体的表现。中国人在德国投资创建公司的首先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也与居留许可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以这种形式的公司在德国创业适合外国投资者较容易获得居留许可。我们今天要谈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及公司的相关领导人都承担哪些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经理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视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经理个人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我们仅列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在税务方面,向第三人赔偿方面及公司申请破产方面可能承担的责任。
在税收方面: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欠税务局的税款和罚金是因为该公司采取欺诈手段或一向不遵守税收义务而无法收回,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可能会被判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只有法院才能判决,而且税务机关必须提供公司欺诈或他向不遵守税收义务的足够证据。
在向第三人赔偿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可能会因其在管理公司中的过错向第三人承担独自赔偿责任或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个人责任或连带责任也必须只有法院才能判决,请求人必须提供证据。
在公司破产方面: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拯救和清算程序中,公司资不抵债,在经理有管理方面的过错时,法院可能判决公司领导人 ( 包括经理) 承担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
这种全部或部分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必须经法院判决,请求人必须提供经理在管理方面有过错的证据。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拯救程序中,如果领导人 ( 包括经理 ) 有某些行为如做假账,销毁或隐匿会计凭据或单据,在资产,负债方面有欺诈行为,会计账目不完整或不规范等,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领导人进入司法拯救程序 ( 有可能判处公司领导人破产 ) 。
这种领导人的司法拯救或破产程序也必须经由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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